图解纪法(2)

发布于:2019-10-29 10:10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量:408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保安服务公司是一家区属全资国有企业。2016年至2018年,保安班长程某为骗取加班费,多次伪造考勤记录,并代替保安员签字。

保安部经理汪坚刚认为每张加班单上几百元的“小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次次地审核通过了伪造的加班单。

每次加班补贴发放后,程某都向保安员们以现金方式收回多审核的补贴,将这些虚报的加班费装入自己的“腰包”,共计26360元。

2018年10月,根据有关问题线索,拱墅区纪委监委对保安部经理汪坚刚立案审查,11月,汪坚刚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保安服务公司辞退程某,上交所骗取的加班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