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 ‖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① 聚焦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发布于:2020-09-25 08:09作者:纪检监察室阅读量:14488

以案明纪 ‖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① 聚焦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财政国资 廉政清风

 

典型案例

 

1.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扶贫办主任范立功公车私用问题。2019年6月,范立功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到郑州市区办理私人事务,期间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车辆遭到损坏,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9月,范立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民权县水利局局长李启芳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5年4月,时任民权县程庄镇党委书记李启芳安排工作人员购买一辆福特翼虎汽车,购车款及税费等250360元以办公费、交通费等名义入账。2017年12月李启芳调任县水利局局长后,该车仍由其使用。2019年7月,李启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相关车辆予以追缴。

 

3. 洛阳市瀍河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齐伟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1月,齐伟在退居二线后,违规使用单位的两张公务加油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加油,共计7398.07元。2019年9月,齐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4. 西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股股长白东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白东坡长期借用西平县交通驾校教练车辆豫Q0995学归个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1月,白东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 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调研员吴军生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吴军生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又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企业阳光公司的公务用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2019年6月,吴军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分析解读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3454起,占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总数的16.7%,居于各类问题的前列。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党的十八大之前主要表现为公车私用、超编制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问题;后来又出现了私车公养、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隐形变异问题。

 

公务用车,顾名思义就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配备公务用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公务用车与办公电脑、办公用品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购置和使用成本较高。一辆车的购置费用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购置后每年还要刚性支出司机工资、燃油费、维护费、保险费等费用。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把配备公车当成“待遇”,作为权力、地位、身份、面子的象征。不管单位大小、级别高低,先是“从无到有”,实现领导干部全覆盖;然后是“从有到好”,超编配车、超标配车、豪华装饰车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公车改革的逐步推开,各地各单位公车大幅减少,公车管理不断规范。但是个别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即使领取了车改补贴,仍然“心有不甘”,于是又出现了私车公养,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甚至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等多种新问题。对于这些隐形变异、逃避监管的突出问题,必须紧盯不放、露头就打、严肃处理,坚决防止“车轮上的腐败”反弹回潮。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进行公务用车注册(变更)登记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来源:清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