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我市出台指导意见
发布于:2018-03-09 03:03作者:财通集团阅读量:5811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市出台《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现对文件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第二部分是目标任务,明确了兼并重组工作中的四个方面的核心任务。
第三部分是重点领域,规定了鼓励兼并重组企业的范围,兼并重组后的整合方向。
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范围:一是我市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和重点行业。优先在市内开展兼并重组,带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以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二是要求我市对外开展跨区域、跨国并购的企业。要通过并购直接获取技术、人才、市场、品牌,扩大市场容量,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三是鼓励境外企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我市企业的形式实现对我市的投资。重点引进央企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资本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
整合方向:明确了不仅是企业资产的简单重组,更是要注重兼并重组企业的文化融合,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
第四部分是政策保障,从产业引导、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环保政策、公共服务政策、整合现有支持政策等8个方面明确了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特别是:
财政政策:一是设立30亿元焦作市兼并重组投资发展基金。由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主要出资人,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辖区内拟实施并购的企业、重整重组企业,为兼并方实施并购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以股权、债权向重整重组企业注入资金等方式助力并购重组工作;二是设立2亿元兼并重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门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各县(市)区、示范区财政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财政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三是规定了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迁入到焦作的企业,自新公司注册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对并购焦作市内企业的,自财务报表合并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基数以两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和为准)的10%奖励企业。
税收政策:明确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土地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涉及因城区搬迁改造需要搬迁工业项目的,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职工安置政策:明确了兼并重组企业要按时支付职工各类应缴费用,妥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兼并重组企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给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部分是健全机制,规定了市场体系建设、消除区域障碍、放宽资本准入等。
相关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